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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东港市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

来源:时间:2013-08-28

《东港市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。

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和鼓励民间投资,加快项目建设,提升优势产业竞争力,推动东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工业、商贸、流通业企业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以及其他纳税在我市的各类企业项目(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)。上级已扶持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除外。

第三条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。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征用、厂房建设、设备购置及安装方面的投入;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和国内外著名商标的投入。

第四条对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,给予以下优惠:

(一)用地方面政策。总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、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、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的项目,其用地按照东港市土地同一级别最低出让价格出让;对投入超亿元、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、亩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,用地优惠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
(二)收费方面政策。总投入在3000万元(含)至5000万元的项目,行政事业性收费(人防结建费、消防设施配套费除外,下同)按标准收取后,东港市级收入部分返还50%;总投入在5000万元(含)至1亿元的项目,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,东港市级收入部分返还80%;总投入在1亿元(含)以上的项目,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收取后,东港市级收入部分全额返还。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%收取。上述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20%交纳,其余缓交。

(三)税收方面政策。总投入在3000万元(含)至5000万元的项目,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,以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,给予1年税收优惠;总投入在5000万元(含)至1亿元的项目,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,以12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,给予2年税收优惠;总投入在1亿元(含)以上的项目,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,以15个月建设及投产准备期计算,给予3年税收优惠。总投入5亿元以上项目,税收优惠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
企业改扩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上述标准,按12个月的投资及生产准备期计算,在原纳税数额不降的前提下,增量部分给予3年税收优惠。

税收优惠指企业交纳的增值税10%、企业所得税20%和营业税(不含建筑营业税)35%返还企业。

第五条 对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、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、流通类项目,自经营活动开始之日起,给予企业以下优惠政策:

(一)收费优惠政策。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、1亿元以上、2亿元以上的,对应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。

(二)税收优惠政策。按本条第一款投资额度,对应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。

第六条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、盘活域内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关停企业,并独立设立企业的,自新设立企业之日起,给予企业2年的税收优惠扶持。

第七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,市发改局、经信局、财政局等部门优先帮助争取上级扶持资金。

第八条对新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,投入额达到第四条规定,除享受上级优惠政策外,在税收方面,按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再延长2年。

第九条凡在我市注册、缴纳税收、但生产经营活动在我市域外的各类企业,按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经营补贴,其中,增值税10%,营业税35%,企业所得税20%。

第十条对东港和前阳两个省级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,土地使用税全额征收后,按征收额50%补助企业,时间3年。

第十一条对新开办的村镇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,分别给予35%和20%的财政补助,自开业之日起,为期3年。已经营业的村镇银行、小额贷款公司,财政补助政策延至2014年底。

第十二条在东港、前阳、十字街、高速连接线四个园区,新上与目前东港现有企业相关联的产品以及新兴产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(含)以上,企业在享受本办法的有关政策之外,政府给予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一年,标准为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70%,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第十三条凡涉及税收优惠、以纳税额为基础计算对企业进行补助的比例,若遇上级财税政策变化时,则按相关规定对其比例做相应调整。

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技术改造的,政府根据企业的环保设施投入情况予以一定的补贴。

第十五条 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企业贷款投放和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担保力度,努力保证企业的资金需求。

第十六条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,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、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,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联保业务,依法、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。

第十七条金融部门要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,努力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信贷新品。大力推广股权质押、知识产权质押、海域使用权质押、林权抵押、集体土地抵押等新型贷款业务,进一步扩大库存产品质押、应收账款抵质押、出口退税质押、政策性退税质押等贷款业务的应用范围。

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上市融资发展。企业单独成功上市,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补贴。

第十九条 实施各级领导包扶重点企业(项目)制度,重点抓好纳税500万元以上各类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市场开拓、资金协调、生产运行等。

第二十条达到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,企业用工可由劳动部门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。企业投资者(控股者)子女就学享受本地居民待遇。

第二十一条 长安、黑沟、新农、马家店、龙王庙、小甸子、合隆、十字街等8个乡镇的项目,总投入达到本办法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投资额50%以上的,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。上述乡镇新上总投入超亿元项目,优惠政策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
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成立扶持企业发展与做大做强工业企业领导小组,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,副组长由分管工业、招商引资、第三产业的副市长担任。市经信局、发改局、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科技局、农经局、国土资源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局、审计局、监察局、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申请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受理和审查,结果报市政府批准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共东港市委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东港市扶持企业发展暂行办法》(东委发〔2011〕14号)仍继续适用于2011年项目(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为依据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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